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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12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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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稻埕遊客中心所屬騎樓,自112年1月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
教官室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
4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
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預定公告大
稻埕遊客中心(地址: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44號)所屬騎
樓,自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
三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
31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
案另載於本局網站(網址:http://health.gov.taipei)公告
網頁。